一名14岁武术学校学生因刺死教练,二审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判决:无杀人意图,犯罪与家庭教育不足有关|二审 |判决 |武术教练|武术学生|法庭|犯罪_网易移动
2009年出生的叶被父母“骗”到登封的一所武术学校就读。即使回到日本后,他们也因无法适应学校的行政架构等原因不愿重返学校。叶先生的父母随后联系了21岁的武术学校教练高先生,高先生来接叶先生放学。返校前一天,当时刚满14岁的叶某持刀刺伤高某,阻止他返校。高氏后来去世。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叶某父母随后提起上诉。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正义和人道必须存在于法律范围内,我国法律的正确含义是为认识到自己错误并积极改正的被告未成年人提供早日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二审认定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先生叶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据图虫创意报道,这名14岁的武术学校学生不想再回到学校。他的父母恳求教练带他回去,但悲剧发生了。根据第二法院的裁决,事件发生在去年3月初时,出生于2009年11月的叶某几个月前刚刚度过了自己的14岁生日,而当时的教练只有21岁。案发前,叶某正在研究河南省登封市的一所武术学校。去年2月,叶女士被父母骗去入学,但因无法适应学校的管理模式而不愿重返学校。父母多次劝说,但无果,同意叶教练高来江西老家接他回学校。当Yoh发现此事后,他买了一把折叠刀,试图用它刺伤高,以阻止他返回学校。去年3月初的一天,高某来到叶某的老家江西省。叶先生的父母当晚将叶先生和高先生送往浙江衢州,并准备第二天搭乘从衢州飞往郑州的航班。于是,活动当天晚上11点左右,一行四人抵达衢州某酒店大堂。在寻找过程中,叶先生利用高先生准备不足的机会,用剃刀在他的右大腿外侧刺了两刀,然后逃跑了。高某很快在大堂旋转门处追上了叶某。两人扭打在一起,夺走了刀。期间,叶某持刀向高某的右大腿内侧刺了一刀。高随后因失血性休克昏倒。叶先生的父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高先生送往医院救治。获救后,高某因股动脉破裂、右大腿外伤大量失血,导致多脏器衰竭,最终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一审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叶先生的父母随后提起上诉,认为由于叶先生所在学校的教学方式、对受害人的“固定”,受害人有过错。在学校里对叶先生进行攻击,以及当他们去江西接叶先生时,言语挑衅导致争吵升级。叶的第三次刺伤发生在受害人追上他并抓住刀并开始挣扎时。这次攻击是防御性的。此外,据透露,叶先生系未成年人,在一审时已自首。即使情节较轻或情有可原,且不存在情节严重的因素,罚款仍高于法定的超额处罚。
资料照片:Yo 用折叠刀刺伤高。对于叶先生刺伤高先生的自卫性质,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叶先生第三次刺伤高先生时,是为了避免被抓获送回学校而主动造成伤害,并非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而被迫进行自卫。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受害人高女士的建议,广告曾对被告做出挑衅性言论,例如“你感到惊讶吗?” “如果你不守规矩,你的父母就不会来接你”,法院裁定受害人案发时年仅21岁。之前的话是当时情况下的正常沟通,符合他的年龄和教练身份。目的是确保他们跟随他回到学校并在学校取得好成绩。这并没有什么问题,更不是口头威胁,也不构成挑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但根据二审判决,叶某明知事发后已有他人报警,目前仍在现场等待答复。叶先生的父母承担了医疗费和赔偿金,一审时,叶先生的父母与受害人父母达成和解,额外赔偿其经济损失35万元,并获得赔偿他们的理解。二审法院认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叶某作案时刚满14岁,作案时未满16岁,自首并认罪并被捕,有真诚悔罪态度,且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减刑。上诉人及其律师提出的减刑论据将得到最终确定和通过。原判和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但这个判决太严厉了。二审法院认定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审法院解释量刑考虑:“无意杀人”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详细说明了叶先生二审判决的考虑因素。首先,本案中,从犯罪动机和原因来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芥蒂。他最初是打算刺伤被害人后逃跑,返回武术学校继续学业,在第一次刺伤过程中,他有意识地避开了要害人。第二次刺伤发生在密闭空间内的打斗中,他对刺伤地点选择的能力不可避免地被削弱,被告始终否认受害者的死亡,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宽大处理。
叶默发现高默震惊后,连声说道:“教练,对不起。”照片中显示的是手铐。第二张资料照片显示,叶默从小就被爷爷奶奶带大。他的p他们一年四季都去上班,通常只有在假期才聚在一起。被告人在家乡上学期间,成绩良好,为人彬彬有礼,偶尔迟到,因小事与同学发生争执,没有学习欲望,但尚未达到寻衅滋事的程度。被告人喜欢游泳、钓鱼,但其父母一直陪伴、监督。他们无法监督或教育。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他被送到一所关闭的高额学费的武术学校。但从被告人开始到武术学校学习直至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叶先生的父母均采取欺骗手段,对叶先生一再不愿去武术学校学习的情况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叶先生的父母爱被告,但这种爱总是以“道德的方式”进行。叶父的教学方法简单粗暴。虽然叶女士的母亲是一名她是一个充满爱心和体贴的人,一味地要求被告人听话、懂事。尽管被告在得知父母为他支付学费后非常不愿意去武术学校学习,但他怜悯赚钱困难的父母,同意继续读书。这一事件的发生与家庭教育不当有关。被告人刚刚满14岁,与成年人相比缺乏认识和判断世界的能力。将犯罪后果全部归咎于被告是不恰当的。第三,从被告人的供述和悔罪情况来看,被告人是真诚悔罪的。当他意识到受害人处于休克状态时,他立即查看并救了他,哭着跪下,重复着“教练,对不起。”二审期间,被告多次向教练表达歉意,并向法官递交了一封信,表达了对自己的悔罪之情。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内心的动荡、无助和悔恨,以及主动承担责任、改造自我、尽快走向新生活的决心。被告父母尽管家境贫困,但积极筹集资金赔偿受害人家属。二审法院认定,生命已经永远丧失,被害人的死亡极其不幸,被告人的遭遇也十分令人同情。正义和人性必须存在于法律之中,而我们法律的正确意义就是给予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的未成年被告人尽快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本案中,叶某作案时刚刚满14周岁。他投降了,真诚地认罪,悔改了。家长们也积极为遇难者家属筹集赔偿金,取得了他们的理解。此次减少我其刑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我国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政策,有助于他接受改造,尽快融入家庭和社会。红星新闻记者-编辑姚宝晨丽评论家王广东